酒店请求判赔“风水大师”顾问服务费 摈除陋习 法院二审予以驳回

泸州日报 2019-08-13 08:57 大字

本报讯(熊兵 杨明康 记者 曾臻)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泸州某酒店起诉的判赔1.2万元“风水大师”顾问服务费等费用的请求。

据了解,2018年10月,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受理了泸州某酒店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泸州某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11万元,其中包括1.2万元“风水大师”顾问服务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泸州某酒店与泸州某企业于2017年11月签订了《投资合作意向协议》。该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租赁合同,即由酒店租用企业开发的部分房屋投资新的宾馆。但因该房产项目当时未通过消防验收尚不满足交付条件,故协议中未明确交房具体期限。距离协议签订约10个月后,该企业房产通过消防验收并即时通知酒店办理交接房手续,酒店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酒店遂诉讼至法院。

酒店于庭审中提交了其与“风水大师”蔡某签订的《风水顾问合同》及“大师”蔡某出具的已收到1.2万元顾问服务费的收条,且主动提供了“大师”的手机号码请求法庭联系核实,意欲证明其为新宾馆的开业已开始进行准备工作并产生了实际损失。对此,一审法官认为,无论原告是否真的与“大师”实际签订了《风水顾问合同》并是否实际支付了1.2万元服务费,该行为均属封建陋习,违背社会良俗和社会公德,应驳回。同时,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及其他证据的认定情况,对酒店诉赔的111万元损失全部驳回。

一审宣判后,该酒店表示不服,虽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仍坚持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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