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全市机动车辆保险报行合一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泸州市车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 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四川省保险行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合规自律的通知》(川保协产〔2018〕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相关事项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的规定,保险行业报行合一要求中的手续费是指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劳务费、广告费、培训费等。基于不同公司在获客能力方面存在差异的客观情况,各公司严格执行各自总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并获批的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标准,具体分档标准按银保监会批复执行。严格执行手续费据实跟单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
二、严格遵守《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 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 )及《四川保监局关于关于切实做好车险合规经营工作的通知》(川保监发〔2018〕53号)的相关规定,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缴费金额必须和保单及发票金额一致,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抵扣交强险保费、商业险保费和车船使用税。
(二)不得以微信红包、电子转账、信用卡等形式向客户返还现金。
(三)不得向客户赠送各类有价证券,包括加油卡(券)、购物卡(券)、电话卡(费)、洗车卡(券)、保养卡(券)、维修卡(券)、电影卡(票)、现金抵用券等。
(四)不得向客户赠送各类实物礼(商)品,或与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平台(包括车商、车险俱乐部、商店、商场、超市)等保险中介平台合作开展买车险送礼(商)品活动。
(五)不得向业务合作单位输送不当利益及商业贿赂。
三、 各财产保险公司电网销渠道、以及与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时也应遵守以上相关规定。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向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明示告知以下内容:
(一)通过抵扣保费、返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礼(商)品等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等其他利益均属于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车险业务时,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保险公司名称、标识、logo等开展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促销活动。
四、经各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成立泸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由协会车险专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违反车险费率及手续费标准“报行合一”相关规定,车险专委会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产险理事会最终裁定,经理事会通过后对违规公司按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处罚罚金,并上报省、市银保监局及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上规定请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商理解、支持!
泸州市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830-2296371,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37号,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举报。接收举报的违规线索或材料,对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且确认违规事实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按每笔10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特此通告。
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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