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币7.6万元 三男子被判刑

泸州日报 2019-08-06 09:52 大字

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曾臻)近日,江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货币案件,邵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刑期。

2016年10月,被告人邵某邀约被告人古某、朱某共同制造假币牟利,古某、朱某未应允。其后,邵某寄宿于古某位于江阳区的家中,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起,邵某搬至江阳区另一房屋居住。期间,邵某购买人民币假币半成品,使用工具予以加工、制作,共计制作至少3600余张,面额7.6万余元,并向陈某销售面额3500元的假币,获利1050元,其余假币销往外地。邵某居住在古某家中期间,古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100余张,面额2000余元,朱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200余张,面额4000余元。

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江阳区邵某居住的房屋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面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3198张,面额共计63920元;同日,朱某在江阳区其住处被抓获;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古某抓获,并从其位于龙马潭区的住处搜出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33张,面额共计660元。

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工具将假币半成品加工、制作成仿真度较高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古某明知邵某制造假币,仍帮助其裁剪部分假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朱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50元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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