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网上买“半成品”造假币 主犯被判11年,帮助其裁剪假币的两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宜宾市长宁县一名24岁的小伙邵某,大字不识几个,为了“来钱快”竟然自己印起了“钞票”。
近日,江阳区法院审结了一例伪造货币案,分别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邵某等3名被告人11年等刑期。此案令人震惊的是三名被告人皆为90后。肖则兰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2016年10月,邵某邀约古某、朱某共同制造假币牟利,古某、朱某未应允。其后,邵某寄宿于被告人古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的家中,一直到2017年4月。
上述期间,邵某通过网络购买人民币假币半成品,使用锉刀、印油等工具予以加工、制作,共计制作至少3600余张,面额至少76000余元,并向陈某销售面额3500元的假币,获利1050元,其余假币通过网络销往外地。邵某居住在古某家中期间,古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100余张,面额2000余元;朱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200余张,面额4000余元。
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前进下路其居住的房屋内将邵某抓获,并当场查获面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3198张,共计63920元。同日,朱某在其住处被抓获。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古某抓获,并从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住处内搜出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33张,共计66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将假币半成品,利用工具加工、制作成仿真度较高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古某明知邵某制造假币,仍帮助其裁剪部分假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邵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朱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50元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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