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7月29日后试行监管新规 住宅装修违法违规将被查处
本报讯(记者 李家平)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监管的通知(试行)》,进一步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改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住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查处。
据悉,该通知自2019年7月29日后试行,试行期为1年。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装修监管单位,均列入监管范围。同时,该通知对监管职责、过程监管、行为监管、问题查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监管职责
通知明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务指导,督查督办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管理问题,复核区县装饰装修管理异议申诉。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县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所属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联席会议的召集,协调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问题进行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对管理不善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纳入企业诚信监管。
过程监管
在过程监管方面,通知对市场准入、申报登记、协议签订、出入管理、日常巡查进行了明确:
市场准入。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申报登记。装饰装修企业在进入住宅小区从事装饰装修工程前,应当到区县住建部门申报登记;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未申报登记的,不得进行装修活动。
协议签订。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办理完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允许施工的时间、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出入管理。装饰装修材料及施工人员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施工人员实行持证出入,装饰装修材料实行出入查验。
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日常装饰装修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问题的,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固定证据,及时向街道乡镇、执法部门报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向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可采取暂停施工用电、用水等临时措施。
行为监管
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外立面装饰装修按照《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执行。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未经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变动相关建筑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构造柱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水、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在楼顶加层、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在楼底开挖地下室,在公共绿化地带硬化、圈占、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未按规范标准安装防盗窗、遮阳(雨)棚、防护栏、隔断栏、排烟机、空调外箱等各种设施的;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动态监管
通知要求,市房管部门每季度对区县住建部门履行住宅装饰装修监管情况开展督查;区县住建部门每月对街道乡镇履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街道乡镇每半月对辖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居(村)民委员会每周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每日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巡查。
问题查处
通知对违法违规装修问题的查处进行了明确:
装修人有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问题的,由街道乡镇移送属地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装饰装修企业装修的项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区县住建部门上报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注销企业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在“信用中国(泸州)”上曝光,并由区县住建部门移送同级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中未履行巡查、劝阻、制止、报告义务的,街道乡镇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同时移送属地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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