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邀专家评析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买房购车旅游要重点防范这些“坑”
■本报记者 周雪梅
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泸州市开展2019年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房地产业、汽车买卖和网络交易(旅游业)中的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合同中一些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评析。
房地产交易
格式条款①:
“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此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犯了买受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超出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表述,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出卖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形告知买受人,以减轻可能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而非在交房时才告知。
格式条款②:
“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若乙方中途不履约,其定金由甲方与丙方(房产中介方)共同各按50%分享。若甲方中途不履约,甲方应在不履约之日起三日内付给乙方双倍的定金违约金,乙方与丙方共同各按50%分享此违约金”。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侵犯买受人有关定金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在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方既没有权利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权利因其中任何一方获得利益。但是,本条款却规定,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中,中介方均获得50%利益,严重损害了守约方的正当利益,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另外,该条规定,卖方违约时,只是支付违约金,而没有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违反了《担保法》相关规定,损害了买方的正当利益。
格式条款③: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有关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双方同意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该约定中的相关比例提出任何调整主张”。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限制买受人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是强行要求买受人接受违约条款的约定,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合法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汽车销售
格式条款①:
除非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的交车通知,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前将车交付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另行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条款仅以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作为确定买方是否逾期接车的依据,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任意扩大消费者逾期接受车辆的责任范围,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格式条款②:
“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条款保留了卖方单方调整车辆交付时随车配件及其价格的权利,排除了买方请求依约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同意权,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能加重买方的负担与责任。对于由于汽车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影响,确实需要调整随车配置及其价格的,应当与买方协商一致,依法解决。
旅游业
格式条款②:
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总之,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本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①: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市市场监管局点评意见:《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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