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铁夹抓只“拱猪” 纳溪一男子被刑拘 森林公安提醒:捕猎、杀害、收购、出售以及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涉嫌犯罪

宜宾晚报 2019-06-12 11:50 大字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村民李某友用铁夹子在自留地里捕获一只“拱猪”并出售,被公安机关查获。昨日下午,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获悉,目前,李某友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月30日,纳溪区龙车镇利合街村民李某友捕到一只“拱猪”,后以500元的价格售卖给村民李某全,被龙车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将案件移交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经查,李某友因自留地里的庄稼总是被“拱猪”破坏,于5月29日将铁夹子放在“拱猪”跑过的路上。5月30日早上6点,李某友前往查看,发现铁夹子夹住一只“拱猪”,于是将其捉住,装进口袋带回家。当天下午1点,李某友又打电话给利合街村民李某全,询问其是否要捉住的“拱猪”。半小时后,李某全到达李某友家,看过“拱猪”后,以5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

当晚6时许,龙车派出所民警获知李某友捕获“拱猪”一事,将李某友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随后,办案民警通知李某全,要求其将购买的“拱猪”送到派出所。此“拱猪”体型粗壮,重10公斤,吻鼻部裸露突出似猪拱嘴,四肢粗短,右后腿受伤,头大颈粗,耳小眼也小,尾短;整个身体呈现黑白两色混杂,背毛黑褐色,胸、腹部两侧颜色同背色,中间为黑褐色。初步判断,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

“拱猪”并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何李某友仍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立案侦查?据办案民警介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提醒广大市民:捕猎、杀害、收购、出售以及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涉嫌犯罪。广大市民应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乱捕乱猎、非法运输、贩卖野生动物。

目前,受伤的“拱猪”已送至野生动物救助机构,待实施救治后再放归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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