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鱼 判刑+生态环境修复

泸州日报 2019-06-11 09:26 大字

本报讯(陈冠合 记者 梅影) 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周某均、邓某华涉及渔业资源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泸州市依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审理的首例涉及渔业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5月,周某均、邓某华二人使用电瓶、升压器、锂电池、竹竿等工具在长江水域进行电捕鱼,捕获长江河鱼61.79千克,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其修复费用为3.7万余元。

庭审中,周某均、邓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周某均在庭审前自愿预缴渔业资源修复费1.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邓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周某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判决二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3.7万余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环境修复。龙马潭区法院法官表示,判决生效后将组织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

据介绍,电捕鱼造成的损失包括:如果捕捞点为流水生境,电捕鱼所电击到的鱼总量一般为捕捞所得量的2倍。计算经济损失时,应考虑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同时会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鱼类天然饵料造成伤害并致死,也会影响渔业资源,这些间接危害导致的生态损失是无法用经济指标进行衡量的。因此,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必定大于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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