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下发《关于限制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试行)》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 不能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川江都市报 2019-05-31 10:56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曾刚

本报讯 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发改委了解到,5月27日,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限制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

《通知》对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和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了界定,明确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查询对象和查询方式以及查询结果进行处理。

据泸州市发改委信用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通知》将于今年9月启动,是泸州首个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得进入高收费民办学校就读的《通知》。

被执行人界定: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是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学校界定:高收费民办学校是指学费标准高于本区县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区县高收费民办小学、初中、高中新登记入学学生的父母。

查询方式: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的查询,可直接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若网页下方出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记录,则该查询对象为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

结果处理:经查询核实,新入学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为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的,高收费民办学校不得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登记相关手续,告知该学生及家长只有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有录取资格,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书面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内高收费民办学校现有学生父母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已被高收费民办学校录取的,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子女学生的就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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