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多部门联合惩戒违法建设行为 违建单位和个人将上失信名单 在评先评优、办理公积金贷款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泸州日报 2019-05-23 17:5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森波)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7个部门(单位)共同签署了对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建设行为是现代城市发展中的“顽疾”,不仅损害城市形象,也会造成安全隐患。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明金告诉记者,联合惩戒能够有效地把多个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合力。

据悉,本次多部门联合惩戒对象是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惩戒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违法建设行为整改完毕。

联合惩戒实施后,各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执法管辖权限,每月5日前将需要确认为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查,符合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要在各自单位或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20天的公开公示。对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查证属实后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对被确认为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及失信内容,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公布,并每月底以前向联合惩戒单位书面通报失信信息。

刘明金说,单位和个人一旦上了失信名单,就将被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分为对单位的和个人的。

对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依法对惩戒对象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违法建设场地不得登记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融资授信业务中受到限制;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对个人的联合惩戒措施有: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纳入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诚信档案人员信用记录;在融资授信业务中受到限制;不受理公积金贷款;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违法建设场地不得登记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据悉,泸州市多部门联合惩戒违法建设行为在全省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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