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着力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

泸州日报 2019-05-14 11:31 大字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补救措施,落实配建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区县教育体育局后,应由区县教育体育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本报讯(记者 杜玉青)近日,泸州市印发了《泸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旨在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的问题。

方案明确,各区县要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异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落实配建幼儿园。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在规划许可的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区县人民政府要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对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特别是未列为首期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违反规划条件不建、少建、缩建,以及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成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限期予以整改。

《方案》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区县教育体育局后,应由区县教育体育局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目前,泸州市各区县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的分类摸底排查正在进行中。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各区县将分别填写摸底清单、建立台账,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开展分类治理。

据悉,各区县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将按实际进行整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今年6月20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今年9月20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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