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在天然水域增殖放流须经许可

泸州日报 2019-05-10 15: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简放鹏)日前,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局获悉,市民放生,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得到批准,且放生过程接受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局副局长周培告诉记者,在天然水域进行增殖放流,须经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放流。

据了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得到批准后方可放生,且放生过程须接受监督检查。

据悉,泸州常见不宜放流的物种有:红耳彩龟(巴西龟)、牛蛙、革胡子鲶、短盖巨脂鲤(淡水白鲳)、红腹锯鲑脂鲤(食人鲳)、克氏原螯虾(小龙虾)、大瓶螺(福寿螺)、下口鲇(清道夫)、罗非鱼、雀鳝、食蚊鱼、鳄龟、苏氏圆腹鱼芒(淡水白鲨)、眼斑拟石首鱼(美国红鱼)、斑点叉尾(沟鲇)、匙吻鲟(鸭嘴鱼)、杂交鲟、太阳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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