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龙马潭区法院出台“信用修复意见” 相关链接》》
符合哪些条件应当(可以)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关于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所欠债务本金已履行完毕的。
(二)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
(三)已查封、扣押、冻结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下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
(四)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履行顺序在后的。
(五)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存在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六)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通过社会公益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重塑诚信形象的。
(七)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所欠债务本金已履行70%以上,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履行债务的积极程度综合评定后认为符合条件的。
(二)失信民营企业有紧急生产经营任务或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出现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受到影响等情形的。
(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报讯(许姗 记者 曾臻)近日,龙马潭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推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关于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失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企业失信会影响其贷款、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近段时间,我们集中向失信民营企业、失信民营企业家开展了信用修复宣传,引导失信民营企业家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责任感,鼓励其走出信用‘灰色’地带。目前,已有10家民营企业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移出失信企业名单;17家民营企业作出修正失信行为的承诺,限期内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睿对记者说。
“这下终于不用担心公司行政审批业务的办理申请被限制了。”近日,泸州某公司负责人主动到龙马潭区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据悉,该公司在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公司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通过泸州市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至发改、人社、市场监管等36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因联合惩戒限制了该公司相关行政审批业务的办理申请,该公司负责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并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官根据《实施意见(试行)》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后,通过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在最高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解除了对其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部门、各行业,恢复了该公司的信用。
据了解,龙马潭区法院在强化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和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权益、生存权益,提升了民营企业家的创业信心,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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