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 中小学、幼儿园建立用餐陪餐制 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轮流缴费陪餐

川江都市报 2019-04-13 01:01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许亚琴

本报讯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轮流缴费陪餐。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4月8日,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精神,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必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支持和保障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条件成熟的应收回交由学校自主经营;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制定收回期限加快收回协商;确需引入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能“以包代管”,严禁层层转包、贴牌代包。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开设服务部(超市、小卖部)。

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要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及社会的监督。

《通知》明确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室代表轮流缴费陪餐;有条件的可根据家长自愿申请,有计划安排家长陪餐。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建设,进行可视化监管,坚持智慧引领,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学校食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履行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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