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万元罚单开向安全生产违法企业 企业拒绝签收逃避惩处?不行!

川江都市报 2019-04-11 11:14 大字

◎ 何芳 川江都市报记者 黄勇

本报讯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向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四川中海金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金象)开出12.7万元罚单。不过在面对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时,企业负责人却拒绝签收。

据了解,今年3月上旬,四川省政府安委办督查组在对中海金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交由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随即,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中海金象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中海金象存在:二氧化碳储罐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安装位置过高;加热炉燃料气气体检测报警器位置过低;加氢装置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氢气)检测报警器;硫氢化钠、氢氧化钠专用泵位于防火堤内;公用工程除盐水区碱液储罐,盐酸储罐位于同一防火堤内;公用工程除盐水岗位未配置防腐蚀工作服。针对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除了责令中海金象限期整改,还应当对其处以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泸州市安监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川江都市报记者,这是泸州市今年以来涉及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如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持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但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有关执法文书,并不影响行政处罚按法定程序进行。

目前,中海金象已在收到留置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将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会,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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