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市级人民监督员 参与案件评议

泸州日报 2019-04-09 08:50 大字

本报讯(余志有 记者 曾臻) 4月4日,泸州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了3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参与纳溪区检察院对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拟作出微罪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据了解,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金某注册了泸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某为法人代表,金某之妻负责生产、财务管理。公司聘用了20余名工人主要从事酒类包装。该公司经营至2017年11月后,面临停产,金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20名工人工资五个月,共计117470元。2018年4月3日,金某及其妻子离开厂区后电话关机,将员工微信拉黑,公司所有员工均不知其去向,金某也未对相应工作和拖欠工资进行安排或交接。2018年4月9日,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后,金某及其妻仍拒绝支付并继续逃匿。2018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妻于2018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金某及妻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

纳溪区检察院调查发现,金某及妻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支付,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在听完案件情况介绍、查阅了案件材料后,对案件事实、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和承办人进行了细致的提问,承办人逐一解答。最后,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独立进行了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纳溪区检察院拟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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