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布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实施细则 违规交房 开发商将被通报及扣分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 文/图
交房,对于购房者来说本来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然而,“交房之日就是维权之时”的戏言,也反映出交房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这一现象。
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买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其与所有权移转的关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都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泸州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交付楼盘必须提前申请审核,符合交付条件才能交房。
交房前 开发商要先申请审核
《细则》明确,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并用于出售出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的交付使用,均适用该《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申请和提交商品房交付使用方案,并附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报告、项目物业承接查验表、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交付协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开发项目(楼盘)商品房交付使用申请和交付使用方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相关人员,到商品房交付现场查验项目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标识牌。商品房分期交付的,应确保交付项目(楼盘)能独立投入使用,且交付项目(楼盘)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商品房交付的确认。
符合条件的楼盘才能交房
《细则》规定,对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的项目(楼盘),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确认通知书》,并据此实施商品房交付。开发企业应将《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确认通知书》在交付现场予以公示,并在次房公告(通知)中载明项目(楼盘)已通过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内容。
对核查后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补正资料通知书》。开发企业按照《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补正资料通知书》的内容补充完善后,再进行核查确认。
违规交房将受到信用扣分处理
《细则》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确认通知书》交付使用商品房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交房,并发《停止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如开发企业仍继续交付使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和信用扣分等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责令停止无效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市、县城建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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