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 审结一起坑农化肥案件
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曾臻)日前,江阳区法院法官审结一起坑农化肥案件,为果农挽回了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5年11月,原告余某及另外六名农户,在被告李某(经销商)处购买了“廷根”牌高氮颗粒肥,并付款2100元,随后原告及六名农户将该肥料用于柚子树和梨树施肥。柚子树施肥后,出现果树受损。
事发后,原告及时将情况向被告反映,被告到现场查看了柚子树死亡的情况,并当场清点数量,确认原告种植的柚子树因施用肥料死亡。
同时,原告还将该化肥施用于自己的梨树,施用后导致梨树也全部受损、死亡。原被告双方在村委会的陪同下当场清点,确认原告种植的梨树因施肥受损、死亡462棵。原被告双方在相关部门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原告向江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江阳区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了江阳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通过现场勘验和开庭审理后,法官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被告赔偿原告以及另外六户农户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据介绍,此七件案件均为施用同一种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化肥导致果树死亡、果实减产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该案立案后,江阳区法院高度重视。在办理中,法官到现场对受损的果树情况进行勘察,同时组织对化肥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经鉴定,案件所涉的化肥的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案情复杂,为减少果农的损失,开庭审理后,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解决办法,避免错过重新种植果树的时间。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调解结案,被告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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