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健身无“好货” 虚假受查处

泸州日报 2019-03-13 09:46 大字

■本报记者 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杨女士与两名朋友一起,以199元价格,在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年卡,但该健身俱乐部开业后,健身房天天爆满,杨女士去了3次都因为健身器材不够无法健身,于是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以健身卡上写明“不可退款、不可转卡”的字样为由,拒绝消费者要求。2018年1月,3名消费者无奈向龙马潭区消委会城北消委分会投诉。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确实现场健身人数较多,器材比较紧张。经营者称,消费者健身往往是“三分钟热情”,过了这段时间,大家就没有积极性了。俱乐部会拓宽场地、继续购进器材,保证消费者都有器材和场地使用,仍然拒绝退款。工作人员经过反复协商,经营者承诺一周内如不能保证有充足的健身器材,则扣除适当费用后,退还杨女士的会员费。

一周后,杨女士反映休息日健身人数还是较多,依然倾向于退款。在沟通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健身俱乐部在开业前1个月,通过微信等方式广泛发布广告,其醒目位置标注“年卡199元(限999张) 三年卡999元(限99张)”“限额999人,开业后恢复原价1299”等内容,吸引眼球。年卡199元相比于以往泸州健身市场的会员年卡确实便宜不少,广告发布后吸引众多消费者办卡。

经调查,经营者开业2个月内,累计办理199元年卡8021人,收取消费者会员费159万余元,构成了虚假广告。最终,经营者全额退还了杨女士的会员费,同时承诺有意愿退卡的消费者一律无条件退费。相关行政部门也对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服务质量问题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拥有自由消费的权利,经营者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保障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活动。一旦消费受阻,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

本案的经营者发布含内容“年卡199元(限999张)”的广告,其中“限999张”属于对服务有关的承诺,但实际办理一年卡的人数已达8000多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不能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办卡费用,并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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