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两级法院依法判决 支持行政机关亮剑整治城市违建
本报讯(卢睿嘉 记者 曾臻)近日,泸州两级法院审结了原告欧某某等七人诉被告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系列案。该系列案是不服行政机关适用《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作出行政行为诉至法院的首批行政诉讼案件。
欧某某等七人分别购买某小区住房后,通过现浇混凝土等方式对自有的阳台部分进行扩建。2017年11月8日,市城管执法局对欧某某等七人该建设行为开展调查,同日向欧某某等七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改正。2018年2月26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要求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限制办理欧某某等七人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的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欧某某等七人不服,诉至江阳区法院,请求撤销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关于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系列案中,欧某某等七名原告不顾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四邻权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下,擅自通过现浇混凝土等方式对阳台部分进行扩建,影响城市面貌。被告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原告拒不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后,依据《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关于限制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其目的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自行整改。被告所作出的该项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江阳区法院遂判决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欧某某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生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施行。泸州市作为四川省第一个对违法建设治理进行立法的市州,该条例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第一部聚焦城市违建的“禁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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