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泸州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家庭共济
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科了解到,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3月1日起,泸州市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部分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互济共用。
据了解,近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此次调整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将能有效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医保关系跨省且跨制度转移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相关的需要个人缴纳的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在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参保人先用现金支付上述保险所需费用,再由参保人本人按规定提交申请(系单位参保职工的,向单位提交申请;系个人身份参保的,向参保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向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申请时,需提供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以及参保人家人缴费的票据原件和申请表。从3月1日起,每3个月集中申请报销一期(即6月、9月为集中申报期),待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后,可直接使用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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