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专项整治 违规排污最高可罚50万元
本报讯(记者 朱虹) 日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专项整治,以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
根据通告,凡在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宾馆、医疗、洗车、农贸市场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到区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违反规定排放污水,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这些条件: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
据了解,排水户需持身份证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查勘、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排水许可证。
根据通告,排水户不得有以下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堵塞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通告要求,凡违反规定进行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
排水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并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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