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至6月30日 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严厉打击电鱼,钓鱼可处100-1000元罚款

川江都市报 2019-03-01 08:33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杨敏

本报讯昨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市农业农村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炸、毒鱼及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下称《通告》),明确2019年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间严禁从事任何方式的捕捞活动。

《通告》明确对电、炸、毒鱼及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界定及相应处罚细则,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泸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禁渔期从2018年起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4个月。从去年的情况看,禁渔期电鱼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主城区水域由往年的数十起减至十几起,市民护渔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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