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套路贷” 5嫌疑人昨受审》·追踪 全省首例“套路贷”案一审宣判 5名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8年不等

川江都市报 2019-01-10 10:07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明蓉

本报讯7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任某5人“套路贷”犯罪集团一案(本报2018年12月22日曾报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

据悉,这是全省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的告破与判决,对“套路贷”形成了有力的法律震慑,有效遏制了“套路贷”犯罪活动。

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2017年年底,杨某召集邱某(在逃)、陈某、陈某虎、童某、任某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杨某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上述人员分为业务组和考察组:业务组成员包括陈某、陈某虎、童某,陈某虎主要负责约见被害人,陈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协商签订车辆质押合同,童某主要负责将被害人的车辆以安装GPS的名义开走;考察组成员包括邱某、任某,邱某主要负责将贷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和考察被害人还款能力,任某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同案被告人。

明确分工后,杨某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在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若勒索未果,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

2018年1月至2月,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任某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7次。

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勒索数额巨大,任某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某、陈某虎、童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任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处罚,对任某减轻处罚。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任某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任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供犯罪所使用的贷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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