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下发《关于贯彻泸州市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泸州日报 2018-12-27 10:58 大字

■本报记者 周雪梅

近日,泸州市下发了《关于贯彻泸州市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职业培训期间生活交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社会化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六项补贴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通知》中所有对象均指办理泸州市城镇(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城镇,下同)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城镇1年内(2017年11月1日后,办理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城镇1年内)的各类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参加职业培训

可申请生活交通费补贴

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村劳动者、市外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泸州市城镇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泸州市城镇1年内),到泸州市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之一的,可申请生活交通费补贴。

农村劳动者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别给予200元、250元生活交通费补贴。取得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给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交通费补贴。

市外劳动者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生活交通补贴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上述补贴标准中的最高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机构介绍就业

每人补贴1200元

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泸州市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推荐办理泸州市城镇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城镇1年内的农村劳动者到泸州市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获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吸纳就业

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其他人员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用3人(含)以下的每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高校毕业生到园区就业

可申请生活补贴

在园区用工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办理泸州市城镇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泸州市城镇1年内,到泸州国家高新区、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就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活补贴。

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10000元,本科学历的每人每年5000元。高校毕业生在园区就业满1年不到2年的,给予为期1年的生活补贴;满2年及以上的,给予为期2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贴期满不得重复申请。

高校毕业生创业

最高补贴可达10万元

毕业5年内、创业前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校内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或校外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或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实体(含“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可申请创业补贴。

对创办创业主体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的对象必须是毕业1年内,办理了泸州市城镇居住证或户口迁移到泸州市城镇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月就业备案,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同时,要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应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社区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在泸州市范围内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进行就业备案,由就业所在地社区签注《灵活就业按月备案签到表》,并将就业信息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按泸州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进行补贴。

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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