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 审理全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泸州日报 2018-12-14 10:34 大字

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樊晓兰)“被告,你对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非法采矿区域的环境受损及土地破坏问题,是否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12月6日,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非法采矿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江阳区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阳区检察院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江阳区黄伞砖厂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变更原采矿范围的情况下,授意挖掘机驾驶员周某其位于江阳区华阳街道的黄伞砖厂厂区附近开采页岩矿,并将所开采的矿物用于该厂生产页岩砖。2016年5月,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地质队对开采情况进行实测。实测查明:该厂越界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共计79978吨。经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厂越界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为290320元。2017年2月9日,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黄伞砖厂越界开采行为处以罚款7258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0320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按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没款362900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非法采矿事实。

后经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评估,王某非法开采页岩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恢复费为16.58万元,土地复垦费为10.30万元。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阳区检察院委托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对非法采矿区域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产生评估费1.8万元。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因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非法采矿区域的环境受损及土地破坏问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因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所产生评估费也应由被告人承担。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好、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处罚金2万元;并判令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恢复治理和复垦,如逾期未履行恢复治理和复垦义务,则由被告人王某缴纳修复复垦费用26.88万元;同时判令其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阳区检察院支付评估费1.8万元。

据介绍,该案的宣判,彰显了江阳区法院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和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信心、决心。今后,该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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