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 要变“被动”为“主动”
◎ 周菁
74岁的老刘,因3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将儿子告上了法庭。孰料,法院判决后,大儿子却仍拒不履行。无奈之下,老刘向江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报10月17日报道)
这则在重阳节当天刊发的新闻,让人看得有些心酸。
赡养老人是每一个为人子女者应尽的义务。从法理上来说,我国的《婚烟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从情理上来说,有句古话叫“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以各种借口不赡养老人的报道比比皆是。虽说最终这类不赡养的案子都被法院判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但总给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毕竟,不是每一个碰到这类情况的父母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还有相当一部分父母一心只为儿女着想,也会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更不会因此而诉诸法律。况且,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物质上让老人能吃饱穿暖就万事大吉,更需要的是对老人精神上的关怀。
所以,仅靠一部两部法律让不孝者“被动”赡养,是无法对“不赡养”治标治本。其实,如果让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更完善,或许能让更多人变“被动”为“主动”。
在新加坡,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子女能获得在住房和税收上的政策优惠;在韩国,对于赡养老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堂的家庭,遗产税可以减免90%,公务员还享有“行孝休假日”,父母或配偶父母过生日,单位必须准假一天。在法国,在瑞典、芬兰等国家的法律中,甚至对“精神赡养”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令人高兴的是,今年重阳节前,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比老版本增加了更多的法定福利。我们期待着,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每一个老人都有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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