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至12月底,泸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行动 哄抬房价等行为将被严查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曾刚
本报讯 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泸州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知,根据方案,从2018年10月起至12月底,泸州市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行动。
治理行动围绕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深入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前期环节
主要针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未按规划审批方案实施建设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环节
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调整规划指标、改变功能用途、变更设计或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施工单位未按标准规范或按图施工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次充好的。
严查四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环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将尚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进行宣传或误导宣传的;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购房人的。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排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的。
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房源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未按照预售承诺价格或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
交付环节
主要针对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和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擅自交付使用的; 商品房建设和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被投诉的;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与宣传资料不一致被投诉的; 因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交付,导致群访或集访的。
约束各企业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的;
非法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税务部门负责);
经纪机构代理一手房时,违规收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外其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
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物管小区违法建设治理中,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的; 物业服务企业涉嫌垄断砂石水泥、保险窗(防护栏)等装饰装修材料的;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接收物业的都将进行专项治理。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发放首付贷等提供便利的;
违规发放综合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提供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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