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潭区法院 查处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物案件

泸州日报 2018-08-28 11:14 大字

本报讯(杨杰 记者 曾臻)日前,龙马潭区法院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件。

据悉,杨某与何某等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龙马潭区法院于2016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何某等人应偿还杨某借款43万元及利息等,但何某等人到期未履行。龙马潭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何某名下一辆宝马X5的越野车从2015年2月起存在多次查封的情况,而何某早在2013年底,在成都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向某银行贷款40多万元。因何某逾期未还款,该公司代偿了部分贷款后,公司人员于2016年初将该宝马X5越野车非法扣留并转移到成都,后该公司人员将该车变卖到了省外。

因该案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法院及时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处理该案,责令其将上述车辆立即追回并交到法院,并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受的刑罚处罚进行了郑重告知和提示。最终,该公司人员将车辆赎回并交到法院。

法官说法》》

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情况,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认为是犯罪。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破坏了执行秩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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