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排废水污染环境 群众举报依法查处

泸州日报 2018-08-28 07:49 大字

■本报记者 李瑞莉

2017年2月17日,纳溪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称纳溪区某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纳溪区环境监察大队闻讯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为满足自身设备维护需要,擅自将集污池水通过应急排口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釆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纳溪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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