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养老保险政策有所调整 最低月缴费基数调整为2685元/月
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 昨(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等政策有所调整。泸州市已经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上年省平均工资的45%,即月缴费基数为2685元/月,月缴费金额为537元,全年缴费金额6444元,其余缴费档次标准不变。
此次政策调整后,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王莹说,如果有参保意愿的,可以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转过来,转过来以后只能把个人账户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是缴费年限就不能再补缴和认同了。
另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也作了调整。从2018年起到2021年,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王莹介绍说,从今年开始,要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40%调整为45%,现在市社保局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公告公示交给各大银行,企业职工缴费可以通过系统调整以后进行清算。下限提高了,意味着每个人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要多一点了,但是相应的指数也高一点了,最后得到的养老金也要高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方面,要求企业如实申报职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实际工资性收入在社会平均的60%—300%内的,应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应以60%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下限的,应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按各市(州)确定的缴费档次选档缴费,但最低档不得低于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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