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出台
(上接第一版)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或长期维持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患者、在校学生、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七类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20%提高救助水平。
市民政局有关人员介绍,除按低保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外,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需照顾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患者、失能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实际未就业的,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被认定
《办法》中对不能被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十二种情形不能被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扣除因残因学因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另外,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据悉,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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