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总工会提示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加强督促检查 保障职工安全
本报讯(记者 李瑞莉)当前,泸州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市总工会于日前发出《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提高认识,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市总工会强调,各级工会要结合开展“送清凉”活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做好环卫、建筑施工、冶炼、加工制造、酿造、纺织等重点行业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通过挂图、展板、短信提示等,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工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督促和协助用人单位加强高温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引导职工增强防暑降温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技能。
气温达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各级工会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及时调整作业岗位;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防暑降温用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今年泸州市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加强督查保障职工安全
市总工会将对各区县、园区(产业)和相关基层工会开展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积极预防发生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市总工会强调,各级工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检查高温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露天施工、危化品储运等存在较大危险的作业场所,重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特别要深入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一线工作场所,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健康体检、走访慰问等活动,了解掌握职工防暑降温需求,协调解决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等突出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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