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 一行为人妨碍诉讼被处罚

泸州日报 2018-07-10 10:51 大字

本报讯(刘立波 李小川) 近日,纳溪区法院对妨碍诉讼行为人欧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事情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送达。送达过程中,纳溪区法院根据该案被告公司工商注册预留的法人代表电话进行联系送达,接电话人欧某(预留电话号码实际持有人)认为自己既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员工,不满法院找其联系送达,进而对法院工作人员肆意辱骂并实施语言威胁。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认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诉讼罪,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及罚款处罚决定。至发稿时,欧某已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交纳了罚款。

办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如果对法律缺乏敬畏和遵从,妨碍民事诉讼、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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