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泸州市执行新的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10-18元

泸州日报 2018-06-29 12:55 大字

本报讯(马小林 记者 周雪梅) 昨(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于近日联合下发了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高温津贴标准。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用人单位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按标准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明确,高温天气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为准。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市人社等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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