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级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贩卖毒品案件
本报讯(记者 曾臻)6月21日,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泸州市中级法院现场审结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被告人肖某于2017年6月5日13时许,在纳溪区体育村体育场内先后向吸毒人员杨某、钟某、程某出售毒品冰毒、麻古丸。交易完毕后,肖某、程某、钟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肖某、程某、钟某的身上也分别被搜出上述毒资和毒品。经鉴定,以上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纳溪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在陈述中表示,自己是为朋友带购,不属贩卖毒品。但经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裁量刑罚。原判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量刑适当。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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