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用人单位依法申报2017年度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和《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泸市财综【2016】22号)等文件,市级(驻泸)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包括军残1-8级)就业人数,请各单位按时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咨询电话:3110270
泸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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