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调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54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320元/人·月
本报讯(范留聪 记者 肖婷)昨(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840元(即每人每月320元)。
据悉,此标准适用于泸州市7个区县,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惠及全市3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遵照相关要求,各区县要按照省市低保规程的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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