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维修家电的法律属性

川江都市报 2018-05-31 16:59 大字

请人维修家电的法律属性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本案法院判决请人维修家电的法律属性为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30日,被告梁华某、邱晓某因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经营的虾王美食城空调(家用中央空调)效果不佳,需要维修,经人介绍,由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维修。该制冷工程部指派原告宋启某的丈夫刘某作业。当日,刘某身穿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的工作服,带着工具,来到被告经营的虾王美食城维修空调。刘某在维修过程中,没有关闭电源,导致触电身亡。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为其雇员投缴有团体人身意外险,某保险公司据此对刘某的死亡给予了50万元的赔偿。

刘某的家属和亲友认为刘某在为被告维修空调时发生意外触电身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另行赔偿1007050元。

主要争议

原告认为:刘某为被告维修中央空调,就是雇佣劳动关系。刘某作为雇员在为被告维修中央空调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刘某的近亲属承担赔偿1007050元的责任。

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乔治久律师认为:刘某受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指派,为被告维修中央空调,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劳动关系。刘某在加工承揽作业中违规操作,导致触电身亡,属于工伤,刘某亲属应当按工伤法律关系得到合理赔偿。被告对于刘某的触电身亡没有定作、指示、人员选任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经得到雇主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的50万元工伤赔偿,再要求无过错的定作人被告侵权赔偿100万元无法律根据,应当承担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责任。

审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维修方案的确定以及电源总闸是否关闭,均系由刘某自主决定,与被告不存在支配、服从关系。被告没有定作、指示和人员选任的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川0502民初5598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32元由原告负担。

(刘伟乔治久 白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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