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治理群众投诉问题快速反应处理办法》出台 群众投诉城市治理问题须及时回复

川江都市报 2018-03-30 17:01 大字

日前,泸州市出台《泸州市城市治理群众投诉问题快速反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群众投诉的城市治理问题将得到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涉及职能交叉部门的城市治理问题也不会再“踢皮球”,将做到群众投诉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群众

可通过哪些渠道投诉?

根据《办法》,城市治理问题,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阳光政务、网络问政、96198热线、12345热线、酒城城管APP等渠道进行投诉。

群众可以投诉哪些问题?

具体哪些城市治理问题经群众投诉可以得到快速反应、高效处理呢?《办法》明确,城市治理群众投诉问题主要指环境卫生、市容秩序、设施维护、城管执法及其他涉及城市治理、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

其中,环境卫生问题主要包括乱扔乱倒生活、建筑垃圾,污水外流,化粪池外溢,市政排口排放生活污水,路面污损,公厕、垃圾库脏乱差,建筑物和城市家具立面污损,扬尘污染,油烟污染,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等,燃放烟花爆竹,非工业企业废气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

市容秩序问题主要包括游商小贩、流动摊车、随意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违章挖掘、违规设置广告、私搭乱建、私拉乱接、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设施维护问题主要包括各类井盖缺损,路灯不亮,交通信号标识损坏,道路破损,交通护栏破损,雕塑、座椅破损等市政公共、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设施和公共区域内其他设施的缺失、损坏问题。

城管执法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不出示证件、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队容风纪不整等不规范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群众投诉内容属城市治理工作范围的,受理单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应当即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应将问题及时派遣到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待问题办理后再由办理单位向投诉人作回复。群众投诉内容不属城市治理工作范围的,受理单位可在受理后转交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办理,也可根据情况建议或引导投诉人向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直接反映。

不属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的问题 应在24小时内作出申请回退

城市治理群众投诉问题受理后,受理单位须及时将问题派遣到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对责任交叉,管理责任不清、权责不明的投诉问题,派遣单位按照“谁管理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负责”相结合原则对问题进行及时派遣。

接收派遣任务的责任单位对群众投诉问题处置要严肃认真,及时办理,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责任单位在接收派遣任务后,若核实该问题不属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申请回退,并详细说明回退原因。申请未得到同意或派遣后在24小时内未回退的,接收派遣任务的责任单位应按照“首办责任制”原则进行处置。首办单位对问题处理后,能查清权属责任单位的,首办单位可以向权属责任单位追偿合理的处置费用。

责任单位在接收派遣任务后,对能当即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当即处理的,应及时对投诉人做好相应解释工作,承诺处置时限,问题处置后责任单位需对投诉人和派遣单位作回复。

责任单位在接收派遣任务后,对涉及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及采取其他必要、有效的安全应急防护、控制措施,及时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承诺处置时限,问题处置后责任单位需对投诉人和派遣单位作回复。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问责

根据《办法》,派遣单位具体负责城市治理群众投诉问题的督办工作,对反复催办、督办后仍未办理的问题、群众不满意问题,由派遣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目督办会同派遣单位跟踪督查督办,对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问责。

对城市治理群众投诉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理不当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次由市城管委进行通报,第二次由宣传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整合媒体进行曝光问责,相关部门作出承诺。若仍未完成整改,市城管委办公室将向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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