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违法信息将抄送违建当事人所在单位

川江都市报 2018-03-30 11:36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昨日,泸州市政府八届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施行日起有效期两年。

完善预防巡查机制 源头杜绝违建

《办法》指出,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建设巡查防控的共同责任主体,且应当建立完善的巡查台账,并逐级进行上报。

其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工程放线至规划核实前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取得施工许可证到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随机抽查,对附有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对新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城管流动工作站,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巡查工作。

依法处置 违建信息将抄送所在单位、部门等

《办法》指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发现在建的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予以劝告,并在2小时内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对于在建违法建设,将立即进行现场处置。

对于在建违法建设,在进行现场勘验过后,将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并在所在地进行信息公示;向水电气等部门出具停止服务通知书,停止水电气供应,但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对于已建成的违建,城管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建设事实后,将抄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督促违法建设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为企业人员或经营者的,抄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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