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泸州日报 2018-03-28 16: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瑞莉)昨(27)日,市政府八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规范通信基站选址、建设、保护、小区光纤入户等进行了规范。

光纤到户建设推进四网共享箱体建设模式

《办法》规定,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通信管线建设和基站、机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核实手续,且应配合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实施数字化管理。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应根据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设计。

新建住宅及商住楼宇建筑红线内的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全部由建设方或开发商负责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作为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产权归业主,各运营商免费接入。光纤到户信息基础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

光纤到户建设推进四网共享箱体建设模式,即建设方或开发商按照小区住户规模在若干楼层设置四网共享箱体,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独立的、安全可控的楼道分路设施集中于该箱体。四网共享箱体至住户室内多媒体箱的光缆和管网通路由开发商建设,入户光缆须达到8芯以上,预留2芯广电传输通道,确保用户有选择多个运营商的权利。

故意破坏信息基础设施将依法追责

《办法》规定,设置基站应当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规划部门应充分规划、预留通信基站、机房空间,对规划有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含住宅小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机房空间;对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基站、机房与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分步施工、分步验收。

基站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景观化。城市的历史保护建筑物不得设置基站。

单位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管线或者其它信息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信息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运营商,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经批准设立的信息基础设施。对故意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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