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800元/人提高到1200元/人 补贴标准提高了 发放时间提前了

川江都市报 2018-03-06 22:26 大字

◎ 姚波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今年,泸州市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的标准从800元/人提高到1200元/人。另外,发放的时间也比往年提前。这是川江都市报记者2日从泸州市人社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从 2018 届(含)起,泸州市将对学籍在市内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2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从毕业生离校前,提前到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

记者采访了解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学校组织申报,申报时需要本人填写《四川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泸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已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大学生,继续升学的,升学后毕业时可再次享受;因故留级的,次年毕业时可再次享受。此外,省内技工院校高校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也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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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要提供在高校学习期间,其家庭享受过城乡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即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低保金发放证明。

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要提供家庭成员《残疾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要提供在高校学习期间,其家庭享受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待遇的材料。已纳入学校资助管理系统的,不提供材料。未纳入的,应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残疾毕业生,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经高校就业部门确认、能看出本人身体残疾部分的照片。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不提供材料,学校从高校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供名单。

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如本人为孤儿,则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家庭为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单亲家庭,提供父亲(或母亲)去世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在高校学习期间,本人或家庭成员因伤(病)医疗支出累计超过 10 万元(不含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提供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在高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因各种灾害,损失超过10万元的,提供乡镇(街道)或县级及以上救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就业困难人员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证》、家庭户籍本及复印件;属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家庭户籍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及复印件。(注:毕业生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情况的,只需提供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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