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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地沟油”案件 餐厅主厨获刑1年6个月

川江都市报 2018-01-05 16:58 大字

◎ 牟红兵 唐瑜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2017年12月28日,江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地沟油”案件,餐厅主厨获刑1年6个月。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6年3月到泸州市江阳区某某餐厅任厨师,负责管理整个厨房工作,对餐厅厨师的厨艺进行指导,并将从重庆学到的用火锅回油制作火锅底料的方法教给火锅后厨厨师宋某某,由宋某某主要负责餐厅火锅底料的调制。该店营业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指使餐厅火锅后厨小工牟某、毕某某、陈某将顾客吃剩后的火锅油进行收集、加热、过滤,由自己练制后再制作成火锅底供顾客食用。2017年5月5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花某餐厅进行检查,在该餐厅火锅后厨当场查获172.2公斤炼制后的火锅回收油以及回收火锅油的器具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牟某、毕某某、陈某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牟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毕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人生产、加工的172.2公斤回收火锅锅底油三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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