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门诊费 最高限额700元
◎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本报讯 昨日,泸州市政府八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职工在泸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低于限额标准按实支付):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难产(含剖宫产) 生育医疗费: 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300元。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
《办法》指出,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假期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办法》还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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