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易燃易爆场所防雷检测的公告
经我局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自《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印发以来,个别单位(个人)未取得合法防雷检测资质,以租借、挂靠外地具有防雷检测资质机构的方式在泸州市违法开展防雷检测业务,无法保证防雷检测质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切实落实好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减灾工作,自即日起,凡外地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到检测现场负责技术把关,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局将不予认可。请各企事业单位和防雷检测机构按要求开展防雷检测工作。
泸州市气象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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