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月1日起施行 依法整治临街防盗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车辆乱停乱放等城市乱象
■陈希本报记者 朱虹
9月22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泸州市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25日),市城管执法局法制科科长代波解读了该《条例》。代波说,《条例》共6章76条,适用于泸州市三区主城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和市、县政府确定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条例》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推动泸州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条例》施行后,将对临街防盗窗防护网超过建筑物外立面、车辆乱停乱放等城市乱象依法进行整治。
临街建筑物防盗窗等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
《条例》规定,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超过建筑物外立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波说,《条例》规定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等防护设施不超过建筑物外立面,既是维护城市形象的需要,也是不侵占邻里之间公共区域的需要,还是消防安全的需要。
同时,《条例》指出,对防盗窗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不能采取打压这种唯一的执法方式,要疏堵结合或是从源头上管控。住建部门在对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时,要审查防盗窗等防护设施的尺寸、规格、样式等;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公示防盗窗等防护设施的规格。
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
《条例》规定,对擅自设置停车场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没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在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的管理人,未规范停车行为,未保持道路畅通或者设施设备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设置隔离桩等隔离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没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波说,乱停乱放车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甚至造成交通堵塞。《条例》施行后,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规划,统一设置。接下来,泸州市将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停车位进行清理和整治。
考虑到停车位的需求量过大,《条例》中还鼓励临街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所有户外广告统一标准和规范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条例》还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等做了相关规定,同时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等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
代波说,以前,城管执法部门只能对单边长4米或10平方米的违规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处置。《条例》将对所有户外广告统一标准和规范。
零星小广告的安家之处在哪里?对此,《条例》专门规定了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小广告一律在公共信息栏张贴。
坝坝舞噪声超标拒不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坝坝舞等户外活动,早市、夜市等经营活动和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活动也作了相关规定。代波说,占用公共场地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组织者、领舞(队)者、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者和其他主要参与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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