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2018年个体医保缴费标准 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缴费标准为4320元、2880元
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 昨(14)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泸州市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2017年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缴费了,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
据悉,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医保实行预缴费,即2017年9月至12月预缴2018年的医保费。
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2017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基本医疗保险按2016年泸州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871元的基数标准,2018年泸州市个体人员的缴费标准为统帐结合参保人员(9%缴费)4320元,单建统筹参保人员(6%缴费)2880元。
根据《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7年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57元/人。
统账结合参保(即:缴费档次为9%)的人员,补充医疗保险从个人账户中进行扣除。单建统筹参保(即:缴费档次为6%)的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缴费方式有网上缴费、社保基层平台窗口缴费和银行网点缴费。网上缴费通过“智慧泸州社保”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泸州社保网上服务大厅,24小时自助办理网上缴费。没有使用“智慧泸州社保”的参保人员,可进入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网站(sbj.luzhou.gov.cn),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智慧泸州社保”手机App,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智慧泸州社保”,注册本人身份信息后进行缴费。社保基层平台窗口缴费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银行卡到全市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刷卡缴费。银行网点缴费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全市建设银行、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员如未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将视同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从缴费之月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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