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5%
本报讯(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昨(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今后,按一档和二档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分别可达90%和9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提高
《办法》新增并提高统筹地区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办法》中还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按一档和二档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了90%和95%。
《办法》中明确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其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新生儿在集中缴费期预缴费不设等待期
针对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助问题,《办法》新增了“对符合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各县( 区) 按原政策执行”,对此类人群缴费补助方式予以明确;办法中新增智力和精神类别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条款。
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职工医保有一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办法》明确此类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内可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
《办法》明确新生儿在集中缴费期预缴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设等待期,比原有政策更优惠。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办法》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今后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个人账户以后可用于长期护理险、健康商业保险等支出”。
《办法》新增“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性康复期间所接受的医疗康复项目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结合医保管理工作实际,《办法》增加“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和“医保医师”等相关内容,落实各县( 区) 对医药机构的管理职责。
骗取医保将处二至五倍罚款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有杈拒绝支付或追回有关医疗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佥,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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