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可在财政、用电、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 简放鹏
23日,记者从市农业局获悉,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泸州市将在财政、用电、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现代流通、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四项服务,旨在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泸州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在财政支持方面,泸州市将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库,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支农项目;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创建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整合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示范主体的发展规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模式,带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
在用电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在税收优惠方面,泸州市将落实农产品、农机、农膜等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的政策;支持涉农经济发展,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收购部门直接向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免征印花税;对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金融方面,泸州市金融机构将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贷款;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抵质押物,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经营(服务)合同质押和动产抵(质)押贷款;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推进“两证一社”林权贷款改革试点;保险机构将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涉农风险分担机制,农业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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